我是郑州某食品公司的负责人,因业务发展需要,2009年7月份,我公司招聘一批业务员。前不久,公司财务与客户对账,发现业务员张某私自收取客户2.5万元未向公司缴纳,现张某不辞而别,他手机已关机,无法与张某取得联系。请问,张某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吗? 郑州天之权梦见参加结婚喜宴律师事务所陈波解答:张某私自收取你们公司货款后,并携款潜逃,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属于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财产。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二、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三、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为己有。根据河南省高级、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的,我省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1万元以上。 其实,通过这件事情也折射出你们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漏洞,你们公司应该完善货款回款管理制度,定期对账,减少现金在业务员手中滞留时间,最大程度减少业务员接触现金的机会。另外,你们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招聘、录用管理规章制度,在招聘人选时,做好严把入门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你们单位可以对应聘人员的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构成等。但是,公司不得为了解情况而侵害劳动者的隐私。三亚万和热水器售后维修服务电话http://1063039.shop.m.lieb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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