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旧房年久失修,2007年,珠海北山村民李先生申请拆旧房建新房获批准。却又在建设过程中部门的询问最终被强拆。李先生新房2300多平米的建筑也被认定当年珠海一起重大违建。该案历时多年,日前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再度维持了一审判决,处罚。 因房屋日久失修,2007年5月,李先生向香洲区南屏镇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拆建申请书》,申请拆除房屋,重建新房。香洲区南屏镇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表示同意。 2008年4月10日起,李先生拆除旧房屋,建设五层永久性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2318.4平方米。珠海市局2009年4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先生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拆除原有房屋(151平方米)后,擅自扩大基底面积273平方米,并超出自有用地41平方米,违法抢建面积达2318.4平方米,责令李先生限期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李先生不服,于2009年4月8日向珠海市人民提起行政复议。珠海市人民于2009年6月2日作出回复,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复议期间,珠海市局于2009年4月24日发出《强制拆除通知书》,6月12日,对涉案建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 2009年7月15日,李先生向珠海市香洲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李先生认为,自己的《拆建申请书》已经得到北山社区居委会和南屏镇城建办的同意,有权拆建房屋。此外,李先生认为,当时并非自己不报建,而是当时规划部门以“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为由不予受理该拆旧建新的建房申请。 香洲区一审认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部门有权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或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珠海市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一审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珠海中院二审认为,珠海市局认定李先生的建设行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但未具体指出李先生的建设行为属于《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列举的何种情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同时,珠海市局未指出本案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种类,也导致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在认定事实方面不清。因此,钱包颜色与财运珠海市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鉴于涉案建筑已被拆除,无法恢复原状,故确认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据此,珠海中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作出的行政判决,确认珠海市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市局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李先生违法事实清楚确定,不能因为法律没有有针对性的明确具体就不受处罚,否则,法律也不可能兜底性条款。 日前,省高院认为,李先生关于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予撤销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省高院日前正式撤销珠海中院二审判决,维持香洲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本文由来源于325棋牌 325游戏中心唯一官方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