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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P2P:游走在流量与合规之间的金融营销

作者:yiming 来源: 日期:2022-6-14 20:49:38 人气: 标签:

  顾顺章灭门案P2P网贷全面退出,但清退余波未散。继此前警方喊线P员工退缴工资、提成和金后,近日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要求P2P网贷机构广告代言人配合落实风险化解责任,再次引发热议。P2P问题平台清退,代言人具体应承担何种责任?是否应参与清偿?此外,目前金融营销活动推陈出新,后续该如何进一步规范?这些都是金融营销下待解决的问题。

  喊线日,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发布公告称,部分网贷机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聘请知名演艺人员、人物作为广告代言人,利用其影响力吸引投资人购买非法金融产品。上述广告代言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做出不实宣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认为,从民事责任而言,非法P2P平台对消费者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P2P交易在金融监管领域是高风险领域,这些代言明星、网红等为追逐广告费,放弃了对所代言领域合规性的审查。相关部门为尽可能完成追赃工作,为广大者经济损失,要求这些明星说明问题、配合调查,且视情况责令其退赔广告费,于法有据,于情有理”。

  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思亮告诉商报记者,由于代言人行为给P2P平台增信、扩大了其影响力,会让投资者误认为该P2P投资平台及产品很可靠,忽视投资风险。因此,很多P2P平台发生风险时,收取高额代言费的代言人,为了尽可能为投资者损失,代言人至少应该承担退还代言费、协助追讨投资损失等责任。

  正如零售金融专家苏筱芮表示,明星代言或被追责一事,可视为平台追赃挽损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从上讲,向代言人追责高额代言费可大额损失,对出借人能够实现部分“补损”;但从实操层面讲,认定仍存在两层难点:一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目前金融营销相关已经出台,但明星代言P2P是更为早期的行为;二是根据旧有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如何对此类活动认定虚假广告,认定代言人的“主观故意”存疑。

  商报记者注意到,目前,已鲜有明星再为理财平台代言或站台的案例。但随着直播带货走热,目前金融领域也出现了直播营销行为。而金融平台在追逐流量获客的同时,背后的风险隐患也不容小觑。正如苏筱芮介绍,一是投机炒作风险,不利于消费者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二是地方法人跨区风险,如部分金融业务通过互联网渠道营销宣传,使得风险借助数字渠道、线上空间等进行扩散;三是宣传合规风险,流量思维的着力点是“调动情绪”“营造氛围”,但投资需要冷静、分析,部分宣传活动存在情形。

  事实上,针对金融营销行为,早在2018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营销和宣传活动自律公约(试行)》就曾明确,从业机构不得利用未使用过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未接受过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营销和宣传活动代言人。此后2019年底,央行等部门也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细分行业营销宣传行为提出统一性规范要求,从制度、宣传、监测监督机制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多管齐下,落实金融营销监管。

  于百程认为,根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的要求,一方面,在企业层面,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营销企业要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并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另一方面,从监管部门看,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要与地方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监管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惩处。同时,加强金融营销行为的宣传,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充分利用社会和自律组织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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