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谢师傅花两万元从朋友那里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过户,一直登记在的妻子岑女士名下。时过境迁,等谢师傅再次与岑女士相见已是20年后,此时房子的卖主早与妻子岑女士离了婚。当谢师傅要求岑女士进产过户时,对方却称自己压根不知道20年前丈夫卖房子一事,而且房子目前已经过户到她的女婿名下。 上世纪80年代中期,和岑女士的单位集资建房,两人得到了一套位于江东区的小套房。这套房子属于代建房,没有房产证,只有房产代建合同、购房收据。 时间进入到90年代,下海做生意,家镜富裕起来,就开始考虑换个新居。恰好这时候,谢师傅着手准备结婚,想要购置一套小户型做婚房。两人一拍即合,请来两人共同的朋友贺大叔做,谢师傅以2万元买下了这套房子,则当场把房产代建合同、购房收据等原始凭证交给了他,谢师傅住进了该房屋。 1997年,谢师傅得知自己的这套房子可以做房产证了,赶忙去办理手续,但被告知先领的权证须与原始购房记载的名字一致。因为上的名字是岑女士,谢师傅只好做了个登记在岑女士名下的房产证,并支付了各项税费。此后,他一直千方百计试图寻找岑女士来办理过户手续。他最后好不容易找到了,却得知了岑女士和离了婚,带着女儿搬到了杭州,与断绝了联系。 找不到岑女士,就意味着谢师傅办不了过户,他也只好暂且搁置这个过户问题,依旧住在这套房子里,一住就是十几年。 2011年底,谢师傅终于见到了岑女士。但让他没想到的是,当他要求岑女士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了。不仅如此,岑女士还要求谢师傅尽快搬离。谢师傅很生气,当即到江东法院起诉岑女士,要求法院确认该处房屋归他所有、岑女士协助他办理过户手续。同一天,岑女士也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师傅搬出房屋。 但谢师傅随即得知,岑女士早在几个月前就把那套房子过户给了她的女婿作为女儿结婚的嫁妆,无奈之下只好撤诉。 岑女士也被告知,因为房子已经不在她的名下,帮你看清已婚男人她来起诉是不对的,要起诉的话应该由她女婿来。岑女士也只好撤诉。 谢师傅回家后思量了几天,变更了,再次赶到江东法院。这次他起诉的是岑女士和两人,同时他还申请了对该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他要求,岑女士和归还他2万元购房款,而且要赔偿他房子这20年来的涨价损失近50万元。 岑女士对此的解释很简单:她压根不知道房子被卖了。她说,一直以来她只知道那处房子有人住,压根不知道房子被卖了。至于谢师傅办理房产证的事,她也不知道。而且根据购房票据,房屋属于她一人所有,她从未授权处理,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损失应由谢师傅自行承担。 谢师傅无奈,又请来当年买房的人贺大叔出面。贺大叔说,当年买房的时候,岑女士和还住在一起,她大致是知道这件事的,但是家里的事大都是做主,岑女士可能不知道具体的交易价格,也没有拿到过购房款。 岑女士究竟知不知道当年的这起房屋交易?眼看案件陷入僵局,想起之前谢师傅和岑女士分别都来法院起诉过对方,两人的诉状里也许会有什么线索。 在仔细阅读岑女士的诉状时,发现,岑女士在诉状里写道:“我在离婚前,我想我的房产给我前夫转让或送给他人,房地产查后,知道我的房产归我,请求法院判令他搬出。”这说明,岑女士是知道这起交易存在的! 面对这一情况,岑女士终于承认,她知道这起交易的存在,那时候不知道名下已经有套房子,想买一套房子给女儿、女婿,却被告知自己被限购了,一查才知道,她以为早就被卖掉的房子原来还在自己名下,索性就把这套房子过户给女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产权登记人仅为岑女士一人,但其实是岑女士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视作两人的共有财产,两人有平等的处理权。两人提出该房屋系岑女士的个人财产,但未向法院提供佐证,法院不予采信。谢师傅和、岑女士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向谢师傅出具购房款收条、交付有关房屋权属凭证及房屋等一系列行为,均系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房屋买卖合同已依法成立。房屋买卖之时,和岑女士仍系夫妻关系,且证人陈述两人当时共同居住,岑女士已经知道房屋由卖给了谢师傅,而且在谢师傅实际居住长达十多年情况下岑女士也没提出,应视作同意出售该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对岑女士亦有约束力。两被告作为房屋方,应当履行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原告的义务。岑女士将上述房屋转让给女婿,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致使谢师傅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房屋买卖合同应予解除。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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