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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原审

作者:大海 来源: 日期:2018-12-1 6:38:02 人气: 标签:

  上诉人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原审被告陈杰宏、钟结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16032号民事。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2017)粤0104民初231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州市越秀区(2017)粤0104民初2316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州市越秀区(2017)粤0104民初231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陈杰宏、钟结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尚欠的贷款本金4177.1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华晨宇的爸爸华福雄罚息、复利从2018年2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91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负担69元,陈杰宏、钟结群、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3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9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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