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公司与被告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义胜、吕义成、汕头市恒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民初47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继续冻结(2016)粤01民初4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被申请人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义胜、吕义成名下银行存款30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国民党八大金刚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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