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林生物: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的说明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 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派斯菲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斯菲科”)87.39%股权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七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七度投资”)100%财产份额,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一、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就本次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重组中,七度投资为持有派斯菲科部分股权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派斯菲科主要从事血液制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派斯菲科及七度投资不存在违反或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重组不涉及反垄断事项。 2.本次重组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派斯菲科股权的交易价格系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国证券法》及监管机构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的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七度投资的交易价格系依据派斯菲科股权的评估值及其他资产、负债的审计值为基础协商确定。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4.本次重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受到的情形,标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重组为股权转让,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5.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性的相关。 7.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结构。 二、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就本次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的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重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性。 2.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受到的情形,标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的各项条件。 (此页无正文,为《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的说明》的签署页) 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 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官员与三女子滚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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