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的最权威的定义是国务院颁布的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内容“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9年12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 《物业管理术语(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关于物业管理的定义与《物业管理条例》的一致,“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相关区域内的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这是主管部门这一层面关于物业管理的定义,把这个定义真正理解起来还是需要做一番研究的。语文的主谓宾的角度来看一下,最简洁的描述物业管理是活动,再增加上主语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一起进行的活动,再加上修饰语,得先获得合同然后依据合同进行的活动。这些看起来都没有问题,有一个细节需要特别解释一下,就是出现了两次的业主可能是不一样的。我们都知道物业管理可以分为前期物业管理也就是针对新建住宅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进行的物业管理的这个阶段,还有日常物业管理也就是成立了业主大会之后业主大会自己选聘物业管理的阶段。按法律房产预售前需要完成招投标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备案,这个阶段建设单位是唯一的业主,但是房产销售完之后建设单位就失去了业主身份,所以着这里的业主是变化着的业主,需要多方面来理解这个业主的含义。 这些都不是我想说的重点,现在说重点,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通过的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0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而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的有关,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好了,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合同”也修改为“服务合同”,物业和业主关系也理顺为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但是物业管理条例的定义中除了物业服务企业中出现了服务二字之外,再无“服务”字样,这点确实让人无解,为什么不强调服务那? 我们可以对比一下,物业管理是活动和物业管理是服务这两句,从语文的角度讲都没问题,但是意义确实不一样,一个是强调按合同做事,一个是强调按服务合同提供服务。我不知道层面到底是如何看待物业管理的,但是我觉得这个中关于物业管理的定义是有问题的,希望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能考虑一下是否要加上“服务”二字,明确服务的概念。 说到这很多物业人可能会觉得很委屈,物业都已经这么难做了,还要强调服务。不需要委屈,高铁飞机都有公共服务的作用,失信人员不能乘坐,违规吸烟者,占据他人座位者,逃票人员都会乘坐受限,所以说物业既然提供的是服务就要先做好自己的服务才对。部门对物业管理的定义忽略了服务,物业人自己又不想服务只想管理的话,物业管理还能做好吗? 结束语:我对物业管理的理解是管理好物和秩序、服务,人不是用来管理的,物才是要管理的,秩序是需要管理和的,人如果了秩序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是刑责。 小学数学教辅书编写中,物业管理务实研究者,把教育培训科研看成层面的追求者,期待与三观正的条友交朋友。做梦梦见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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