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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作者:大海 来源: 日期:2019-10-24 0:09:25 人气: 标签:

  十二生肖排列顺序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卫生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备案。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安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的权益。

  第四十七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途的,应当在依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五十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给予,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违反本条例的,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起诉。

  第六十六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就是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于物业的工作职责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了。该条例中不仅对物业的工作范围作出了,同时也了物业管理小区的方式,如果小区内的业主违反了该条例中的相关事项,可以被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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